Wednesday, January 16, 2008

回应:口交

回应:口交和第二副首相

感谢朋友们的支持和回应,让部落格有个交流的机会。

我认为,一旦任何争议出现后,必须从3项非常重要的角度剖析和检视,看看它们是否符合这些要素。

所谓的3大角度是,情、理、法。

合情者未必合理,合法者可能违反人情和道理,关键在于这三者之间并非平行,交叉期间就产生争议。

若大家站在不同的据点,展开辩论和游说,可能永远无法达至彼此都满意的双赢局面,顶多是互相让步而已。

“情”泛指符合你青我愿的标准,不谈主观的对错。合情的未必合法或合理。

举个例子,与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性关系就是犯强奸罪,部管女方同意与否,就算她点头答应,有录影或白纸黑字说明“我愿意”。

法律终究是法律,男方逃不过法律制裁,顶多惩罚可以“放款些”。

我赞成与16岁以下者发生性行为就是强奸的惩罚,这是保护女孩的做法。(法律经常以保护弱者为出发点,若法律为政府服务的话就缺乏公正与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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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是非常主观的,它所社会价值观、宗教、文化和教育层面影响,A国的合情,可能是B国的禁忌。

西方男女见面是否的亲脸社交礼仪,来到回教国就成为争议性动作。这是道德文化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认知差异所致。

“理”,有道理和理由不面得就符合法律,不算犯法。

有道理者往往可以走天涯,讲道理遮轻易赢得他人尊重。

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往往都是讲道理,讲情谊的人。道理往往驱使我们从事进行对的事情(它未必合法)。

人类历史上,推翻贪污腐败政权的起义者都是违反当年的法律,惟他们认为道理在人心,公道自能说话,义无反顾走上街头示威抗议,发动革命,承担赔上性命和家庭幸福的风险。

他们对“理”的坚持改写一章又一章的人类发展史,从中国商朝纣王暴君遭推翻和法国大革命。

最终革命者成功了,而背后也隐藏着许多可歌可泣的故事。

近代历史的是印度圣雄甘地的公民不合作运动,冲着现有体制,当下的则有台湾“倒扁运动”,我们的“公正之行”和“黄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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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法”则最容易解释,所有在国会通过的法案就成为法律,阁下同意与否,喜欢或讨厌,它就是法律,你必须遵守,除非有本事令政府修改法令,不然就换政府。

一些马来西亚的法律自相矛盾,联邦宪法应该是本邦最高的法律,所有争议应该依据宪法精神处理。

可是大马的情况则有别,宪法保障的自由往往遭其他法律如,警察法令和大专法令剥夺。

5人以上的集会需警方申请准证,不然就是非法集会。我们天天都在犯法!

犯法一回事,被逮着则是令一回事。

最理想的情况是,所有都席皆能“合情”,“合理”与“合法”。

若要你硬硬安轻重秩序的话,你如何在情、理和法之间选择呢?

我的选择应该是“合理”(对得起天地良心)、“合情”(符合社会价值观)以及“合法”(不要衰衰遭逮着就好啦)。

欢迎继续讨论。

以下是朋友们之前的回应。



我是佩佩:

在新加坡,口交也仅限于异性之间而已。也许这样子是为了避免同性恋的蔓延(不好意思,找不到适当的词语)。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撇开繁殖问题不谈,同性恋又妨碍了谁?

其实,口交或肛交都是很私人的问题,重要的是双方心甘情愿,但我们的法律偏偏要管上这档事,就像一些地方的非回教徒女生不能穿得太性感。

我承认有时候,一些社会道德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可法律也应该与时并进。重要的是,这些行为究竟有没有妨碍公众利益?

如果做官的那么得空,为什么不去调查妨碍公众利益的巴生港口自由贸易区、司法短片,甚至那栋查宫??

另外,如果蔡细历没有因为口交、拥有/观看性爱光碟而被控,那么我们的法律就不应该失衡地用来对付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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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elee:
 
志锋,谢谢讨论空间 

针对以下观点,我有1疑问,让我觉得世间一切,并非放诸四海皆准。

“只要彼此同意,享受过程,在不威胁家庭、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政府没理由和基础干预我们。”

1)若然1个政治或公共人物,和一个未满法定年龄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或不合道德情理,或违反自然性行为,可是少女却坚持认为她深爱他,愿意奉献身躯,发生性关系乃你请我愿,再加上已获得政治人物的合法妻子的允准,又根本没有威胁家庭,社会,国家,那请问这名政治人物是否需要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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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lyn:

Hi, I have been reading your blog for a few days. I like your way of writing, very critical and informative. Just to voice out some of my opinions regarding this topic:

I think sexual relationship with teenager under 16 yrs old is another issue from anal/oral sex. Teenager under 16 are protected under the law (i think msia is 16 also…) Sexual relationship with teenagers under 16 did affect the society as they are too young and can be easily affected or seduced, they are not even graduated from high school at that age. 16 years old is a standard for most of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have legal sexual relationship. So my thought is, if anyone found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hip with children under age of 16, they can be charged by the law although this relationship get approval from the wife of the man.

I do agree that when 2 adults agree to have sexual relationship, what they do is their own business, as long as it does not affect the society and country. They can do SM, anal, oral…

“性爱从来都是两个人,或以上(喜欢双飞者)的私事,高潮与否,也是他们的成就。”

However, if you mentioned about sexual relationship btw 3 more or ppl at the same time which did not affect the society and country should be OK, then what do you think about those sexual party which involves 10+ ppl at the same time? What about the activity of changing sex partners btw 2 pairs of married couple? should this be legalized too since it does not affect the society and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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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男信女:

谢谢你的回应。

我很欣赏你公开反真X宗的傲气,在传媒界中算是稀品。以后也常会在此发言,希望能帮你提升一些人气。

为何第二副首相课题重要呢?现在把这个课题提出来,让选民消化,就可以避免大选前夕一些游离票受影响,总好过猜测那些谁会上阵谁会赢的投机报导。换句话说,就是要选民作好心理准备,要支持或反对各方面都考虑清楚,这才是一种启迪民智的好办法,你们要做到不难也。

大选糖果的确是应时产生,但这个(第二副首相)与众不同,因为关乎政制的内部改革,至于有没有效果或是骗人把戏,不要太早下定论。毕竟这是一个推动单元民族议程的国界,你以为那些执政党内的华基政党不想推动改革吗?你也以为他们全部都在陪睡吗?所以有一个希望,就应该去把握,不要消极的远离他,你身为媒体人看到比较全面,这个新闻应该去追之也。

你说的:
若不满意的话,应该登记为选民,确认投票地点,选举当天行使老板权力,做对的选择。

这个我倒要劝你别天真的期望过高,委托机制存有的特点和弱点,使到老板权力发挥顶多是小老板范围而已。

老蔡的口交罪行

其实,老蔡的刑事罪行,除了非违反自然性交,还包挂观赏疑为春宫的电影(虽然电脑画面不清楚但对话可证明),但要对付他可能性很小。因为他的罪行是附属在主罪行(即偷拍)上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案中案。

通常要提控一个人的罪行,首要经过警方的调查,然后将结论交给检察署,再由后者决定是否要带上法庭。因此主罪行(即偷拍)案若未破,很难轮到次罪行(即老蔡的)上庭。何况,警方调查有没主观成见,而阿斗干你八代主宰的检察署,会不会选择性的处理案件(如兴权风波),你我都心知肚明。

我同意你说的若法律过时则必须修改,但我国基本上还是一个道德观念保守的国家,传统宗教有很大的影响力,所以修改需要很长时间进行。

这过渡时期,大家在自愿情况下可做自己爱做的隐私性爱。不过小心点,如果非法律认可的配偶最好关灯才干。

容后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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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闲驿站:
 
赞同你这句:”口交是私人行为,没有威胁社会安全或国家稳定。

我喜欢与谁交,怎么交都是我自己的事情,大前提是对方同意,愿意配合。”

哈哈…听起来…蛮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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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蓝主任,谢谢你的观点。

小弟以为,无论身为民议代表或高官,能负道德上的缺失自动请辞的,人民当会给予肯定,(若形势比人强则另议。)这与性向是个人的喜好问题应该是两码事吧。

有句话说: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相信大家都明白并同意之,这就是法治精神。

难道真的因为谋人的一句话,就能典当白纸黑字的法令了吗?真的能一手遮天,当全民是傻瓜吗?

对不起,请原谅小弟的愚钝。

希望这回我问对问题。谢谢。

1 comment:

  1. 有了老婆,还乱搞,根本就该被来去枪毙。

    更何况他是部长,一个喜欢假惺惺的部长,一个又老又色的部长,太恶心了。还投什么国政,有什么鸟,就有什么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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