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4, 2009

陈总,您好!(9):光荣和解的真相

光荣和解背后,留下无限唏嘘...

这不是文章,而是一份份枯燥、密密麻麻文字的协议。

协议并不花言巧语,却实际记录三方应履行的责任,协议不会撒谎,无奈人为的爽约为协议添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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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2日,三造签署的《合艾和平协议》中,包含两项协议总共有四个文件(当时未公开其内容),即:
第一项:
泰共国政府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的协议,计有:
(一)《泰王国政府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西共产党关于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的协议》
(二)《泰王国政府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近部和马来西共产党关于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的谅解备忘录》


第二项:
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的协议,计有:
(一)《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停止对抗的协议》
(二)《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之间关于执行停止对抗协议的行政安排》



当年唯一公开的文字记录,就是这份泰国、大马和马共产签署《合艾和平协议》的联合公报:

1.泰王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马来亚共产党基于和解与和平的共同愿望,达成两项关于在整个泰马边境地区和马来西亚停止一切武装活动和实现和平的共同协议;一项是泰国政府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的协议,另一项是马来西亚政府和马亚共产党的协议。

2.马来亚共产党领导的解散后的前武装部队成员向泰国和马来西亚保证尊重这两个国家的法律,并为了人民的利益参加社会经济发展。泰国和马来西亚将公平对待这些成员。马来西亚政府将在适当时候允许原为马来西亚公民和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的马来亚共产党领导的解散后的前武装部队成员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与法律范围内自由参加政治活动。

3.三方确认,这项光荣的和解将为泰马边境地区和马来西亚带来繁荣、稳定和安全。

4.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向泰王国政府为举行三方和谈提供方便以及促进和谈圆满成功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四份当时未公开的文件,完整中文版内容如下:


chin peng hat yai interview 4

第一项(一):

《泰王国政府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关于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的协议》

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基于在泰马边境地区建立和平的共同目标,成如下决议:

1.双方遵守并相应地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将有效地和光荣地停止马共在泰国境内的武装活动。

2.马来亚共产党将: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向泰国有关当局提交一份它在泰国境内的武装部队,即马来亚人民军成员的名单,及其他必要的和必须的个人详细资料。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与泰国有关磋商和寻求它的意见与协助,开始在4个预选地点修建旨在建立和平生活的新村。
在本协议签订的75天,在泰国当局见证下,销毁各类型的武器、弹药与爆炸品。
保证它的武装部队,即马来亚人民军从开始和平生活那一刻起,停止武装活动或其他可能触犯泰国内部安全与法律的行动。

3.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部和泰国有关当局将:
宣布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的武装活动是一项理性的行动,而且不在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声明中使用诸如:「投降」或「妥协」之类毁誉性的字眼。向曾经拥有泰国公民的前马来亚人民军成遇提供身份证,并通过符合官方要求与条件的步骤,让愿意留在泰国的其他国籍成员获得泰国国籍或移民证件,使他们享受适当的法律权利。
在上述法律程序期间,授予所有成员行动权利证书。
保证前马来亚人民军成员享有如同赋予泰国公民一样的合法拥有财物的权利。
为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建立4个新村。并给予他们下列支援:
每户拨给土地15莱,作为耕种之用(注1);
每户拨给四分之一莱的土地,(即400平方米)作为房舍面积;
每村拨予相等于全村面积的10%的土地作为公共用地;
每户拨予建筑材料2万6千铢(注2);
每村拨予建筑材料用于建造:
一所宗教礼拜场所;
一间会议室;
一个医疗中心。
每人每日22铢的生活补助,为期3年;
泰国有关当局认为必要有基础公共设施;
每户的职业投资
衣着及家庭日常用具;
允许前马来亚人民军成员保存在冲突期间获得的各类文物;
提供保健服务和成立一个社团或俱乐部来协助维持村民之间的密切关系;
为遵守和平生活行为的前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并通过他们的密切联系,为他们的村庄提供保安措施;如果他们愿意的话,可以允许他们参加村庄自卫队;
向那些已经首先在这4个村庄住下、日后可能希望返回马来西亚或前往第三国家的前马来亚人民军成员提供必要的证件;
乐意接受并向那些不愿意回返马来西亚或前往第三国家的前马亚人民军成员施加援助,允许他们的这4个村庄里定居,并享有与众人一样的权利。
关于大众传媒方面保证:
允许他们出席当日举行的签字仪式和从事各自的采访活动;
只允许经过正式批准的摄影记者才允许进入村庄,但是严禁任何传媒进入4个村庄当中的任何1个;
销毁武器、弹药和爆炸品时,不许摄影和录象。

4.本协议签署后立即生效。

5.本协议仅以英文文本于1989年12月2日在泰国合艾签订。

签署者:

(泰国代表):
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代表,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副司令
吉蒂.叻达纳查耶少将

(马来亚共产党代表):
马共总书记:
陈平

《注1》:莱(Rai)为泰国使用的面积单位,1莱等于1600平方米。
《2》(Baht)泰国的货币单位,按1989年汇率折算,大约25铢等于1美元。




第一项(二):
《(泰王国政府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关于马共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的谅解备忘录》

谅解备忘录的目的:

概述执行第四区内部安全作战行动指挥部和马来亚共产党所签署的关于停止在泰国境内武装活动协议的方法,俾使该协议的各项条款得以满实现。
马共和泰国双方应采取的行动:

1.协议签订之后,马来亚人民军将立即停止一切军事活动,停止向居民征集金钱,并完全在法律范围之内行动。马来亚人民军将获准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继续与他们过去活动的地区内的居民接触,以增进居民对于协议的各项条款的充份了解。在这段期间,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将避免公开穿着军装或携带武器。

2.在签订协议的7天之内,双方将选定4个安置村的位置,马共将派出代表与泰国当局合作,选择确定的位置。

3.马共将提供1份马来亚人民军全体成员的名单,并附上泰方所需的其他明细资料。

4.马来亚人民军送交销毁的所有武器、弹药、爆炸品,将由马来亚人民军按其他种类、数量和系列号码制成清单,以便泰方核对并记录在案,作为证据。销毁工作将在泰方代表在场见证之下由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实行。

5.从签订协议之后的第10天开始,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将负责清除和销毁所有的爆炸品,在那里装置的就在那里销毁。泰国当局将在马来亚人民军作出要求时提供协助。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在清除或销毁爆炸品时如果发生伤亡事故,泰方将提供一切必要的住院和福利援助。

6.泰国当局将派出民事官员、警察和军事官员驻扎在四个安置村里,向马来亚人民宫成员提供意见和保持紧密联系,协助解决问题和贯彻执行协议的各项条款。

7.泰国当局将提供建造临时性和永久性住所和其他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工具。建造住房的工作将由马来亚人民军成员提供的劳动力进行。

8.每个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家庭将分得15莱耕地。这些耕地将在马来亚人民宫成员未签订协议之前就已经开垦出来的耕地地区内进行分配。如果这些耕地在每一个安置村里不够分配的话,泰国当局将会提供加拨的土地。如果马来亚人民军已经开垦的土地面积超过泰国当局提供的拨地面积,则作为该村的公共用地。至于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已经投入的开垦农业耕地的资本,泰国当局将根据已收到的拨款预算的比例给予偿还。

9.每个马来亚人民军家庭所分配到的土地,仅供自己使用和受益,不得出售或转让给他人,但是可以遗赠给亲人,而继承土地的亲人同样无权出售或转让其土地拥有权予任何人。

10.如果马来亚人民军成员所拥有的资产是泰国法律禁止私人拥有的,则此类资产应移交予泰国当局作为官方资产。

11.目前居住在国外的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可以回来在4个安置村中居住,并享受与其他马来亚人民军成员一样的权利。但是为了获得这项权利,他们必须在协议签订后的一年内回来。

12.原先拥有泰国公民权的马来亚人民军成员,经过必要的审查之后,可以领取泰国国民身份证,至于非泰籍的马来亚人民军成员,则可以在3年内领取外侨登记证书。

13.泰国当局乐于利用某些传媒途径,让公众人士充份了解解决马来亚共产党各项问题的方案。

签署者:

(泰国)
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代:
联合特遗部队司令
攀贴.普挽纳努洛少将
(马来亚共产党)
马来亚共产党代表:
中央政治局委员吴一石
中央委员拉昔.迈丁

chin peng pc at hatyai 271109 01

第二项(一):
《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停止对抗的协议》


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基于和平的共同目标,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停止武装活动。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将停止一切武装活动。

第二条:解散武装部队,销毁武器、弹药、爆炸品和地雷。
马来亚共产党将解散它的全部武装部队,销毁它在马来西亚和泰国的武器、弹药、爆炸品和地雷。

第三条:在马来西亚居留。
1.原为马来西亚公民和愿意在马来西亚定居的马来亚共产党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将获准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在马来西亚定居。
2.原来不是马来西亚公民的马来亚共产党成员和它的解散后的武装部队的成员,如果他们愿意的话,可以获准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在马来西亚定居。

第四条:马来西亚当局提供的协助。
马来西亚当局将协助马来亚共产党成员和它的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以便帮助他们重新开始和平生活。

1989年12月2日在泰国合艾签署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内政部秘书长
拿督旺西迪.宾.旺阿都拉曼

武装部队总长
丹斯里.哈欣.宾.穆罕默德.阿里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总长
丹斯里.穆罕默德.韩聂夫.宾.
奥玛尔

马来亚共产党代表:

总书记
陈平

主席
阿都拉.西迪

中央委员
拉昔.迈丁

泰王国政府见证人:

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副主任
查哇力.荣猜育将军

内务部永久秘书
阿涅.西迪波拉沙沙纳

泰国皇家警察总长
沙萨丸.迪拉沙瓦特将军

第四区内部安全行动指挥部主任
育哈纳.雅分都中将

chin peng pc at hatyai 271109 02

第二项(二):
《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亚共产党之间关于执行停止对抗协议的行政安排》


马来西亚政府(下称「政府」)与马来亚共产党(下称「马共」)为执行1989年12月2日在泰国合艾署的停止一切对抗的协议,同意作出下列行政安排:

第一条:停止武装活动
政府与马共在签署协议后立即停止一切武装活动。

报界声明:
此后任何一方发表的报界声明,都必须根据协议的精神,不得含有任何类似「集体投降」和「妥协」之类的毁誉性词语。

第二条:解散武装队伍

1.宣布解散
马共将解散它在马来西亚和泰国境内的所有武装部队,即马来亚人民军,并在协议签订后的两个半月内作出这项宣布。

2.名单
马共将向马来西亚当局提交一份包含那些决定回返马来西亚定居的马共武装队伍成员的个人明细资料的名单,以便马来西亚当局核对。这份名单应该尽快交予马来西亚当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一年。

3.撤离森林
马共领导的所有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将在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在预定的泰国地点集合。

4.销毁武器、弹药和爆炸品
所有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将在抵达预定的泰国地点之日起的15天内和不迟于签订之日起的两个半月内销毁他们的武器、弹药和爆炸品。
销毁之前,马共将向马来西亚当局提供一份包含这些武器、弹药和爆炸品的摘要与数量的清单,以资核对。
销毁时,应有马来西亚和泰国当局在场见证。
销毁时不拍照或录像。

5.查找和销毁地雷
a.解散后的马共武装部队成员将查找在马来西亚境内的地雷位置、并在马来西亚当局见证下销毁所有找到的地雷。
b.马共将向马来西亚当局提供在马来西亚境内现存的所有地雷的位置简图。
c.查找和销毁地雷的工作应该尽快地开始和尽早完`成。
d.马来西亚当局将提供医药、津贴和赔偿予在查找和销毁地雷过程中负伤或死亡的解散后的马共武装成员。
e.所有在马来西亚境内查找和销毁地雷时所发生(意外)的费用将由马来西亚当局承担。

6.马来亚民主之声电台
马共将在签署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关闭马来亚民主之声电台。在这一个月期间,马来亚民主之声电台将不广播任何诽谤马来西亚政府的声明。

第三条:个人财物
马共和它的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所拥有的个人财物,包括纪念品、相片及其他日常必须品,如果在马来西亚不属于违法品的话,可以在进入马来西亚之前,经过检查后,归他们保存。

第四条:在泰国居留和行动自由
1.马来西亚当局不反对马共成员和它的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在泰国居留。
2.那些在泰国定居的成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自由进入马来西亚探访亲友和度假。
3.那些获准在马来西亚定居的成员,其亲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自由探访在泰国的亲友。
4.那些已在泰国和马来西亚定居的成员,其亲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自由探访他们。

第五条:在马来西亚居留

1.马共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在预定的泰国地点居住至少6个月之后,如果愿意的话,可以获准在马来西亚居留。
2.非马来西亚籍的马共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在预定的泰国地点居住至少6个月之后,如果愿意的话,也可以获准在马来西亚定居。
3.凡要到马来西亚定居的成员,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一年内将其意愿通知马来西亚当局。
4.关于第5.1条和5.2条,马共将向马来西亚当局提供必要的个人明细资料,以便办理和核对。政府将为此而调派有关官员到泰国去办理这些事项。
5.那些要在马来西亚定居的人员将被划分为三类:
a.马来西亚公民;
b.马来西亚公民的非公民配偶和子女;
c.外侨。
6.那些获准在马来西亚定居的成员,在入境之后和前往各自选择居住的地点之前,将获得发放身份证明书。
7.马来西亚籍成员的非公民配偶和子女,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根据马来西亚法律获准在马来西亚定居。
8.那些已经选择居住地点的成员,应该把他们目前的地址和以后的变更地址通知马来西亚当局,以便于发放援助金。
9.获准在马来西亚定居的成员,将分成小批回国,入境检查将采取不引起任何尴尬的方式进行。
10.对于他们进入马来西亚之事,政府将不作公开宣布。

第六条:法律的规定

1.效忠元首和国家
回返马来西亚定居的马共成员及其解散的武装部队成员,将效忠元首和国家,并遵守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和法律。
2.不得拘留、审讯和检控
a.回返马来西亚定居的马共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政府将不会因为他们过去所从事的与马共有关的活动而实施1960年内部安全法令或任何其他法律于他们身上。
b.马共成员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成员,要对他们今后所从事的非法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3.公民权和国民身份证
a.那些在参加马共或其武装部队之前已持有蓝色或红色国民身份证和公民权证书的成员,将继续有效地使用该等证件。如有遗失或损坏,经过核实后,将会尽快获得补发。
b.那些在马来西亚定居的马来西亚籍成员的非公民配偶和子女,将会获得签发红色身份证。他们可以在马来西亚连续住满两年后,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申请公民权。
c.那些外侨籍的成员和那些已被吊销公民权的成员,如果获准在马来西亚定居的话,将会获得签发红色国民身份证,他们日后可以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申请公民权。
d.那些马来西亚籍的成员和那些在实施国民登记之前参加马共及其武装部队的成员,如果获准在马来西亚居留的话,将会获得发给红色国民身份证。他们日后可以根据马来西亚法律申请公民权。
4.权利与义务
a.那些属于马来西亚公民且已在马来西亚的成员,将如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法律之下的相同的权利。
b.那些已在马来西亚定居的非马来西亚籍成员和非公民成员,其权利与义务按照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参加政治活动
1.马共及其解散后的武装部队的马来西亚公民成员,可以自由参加政治活动,包括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组织政党。
2.马来西亚当局将根据法律程序尽快考虑他们可能呈交的政党注册申请,获准注册政党将被赋予与其他合法注册政党相同的地位。

第八条、第九条从略(注)

第十条:协议和行政安排的签署
1.双方将在预定的地点分别签署协议和行政安排。
2.协议将由双方公开签署,并在签署之后,立即在联合公报上宣布这项协议的精神。
3.行政安排也将由双方共同签署。

协议签署者:

马来西亚政府代表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副总长
拿督阿都拉欣.宾.穆罕默德.诺尔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政治部主任
拿督朱基弗里.宾.阿都拉曼

马来亚共产党代表:

总书记
陈平

中央委员
拉昔.迈丁

1989年12月2日

注:
1.关于马共解散及组建「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劳工党」(SLPM)进行注册问题没有解决。
2.关于马共改名为「马来西亚社会主义劳工党」(SLPM)进行注册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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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 peng hat yai interview 5

关于停止武装斗争的决议:

马来亚共产党第十三次扩大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25日)

(一)根据国内外形势和主客观情况,根据1988年6月18日中央声明的精神,扩大的第十三次中央全会决定立即停止武装斗争,今后在马来西亚宪法范围内进行长期的和平民主斗争。

(二)扩大的第十三次中央全会批准我党中央代表团同马来西亚政府代表团达成的和平协议。批准我党中央代表团同泰国政府代表团达成的和平协议。

(三)扩大的第十三次中央全会永远怀念为革命事业而献出生命的光荣烈士,高度评价在各条战线上特别是武装战线上的全体同志在过去年代里所进行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艰苦斗争,衷心感谢长期以来支持我党我军的广大群众。

(四)我党我军对我国独立和人民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建立了永不磨灭的历史功绩,扩大的第十三次中央全会号召全体同志在新的条件下继续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为争取民主权利与实现社会正义而努力奋斗!

备注:
「销毁武器」:以实际行动向各方比阿达真诚的和解与和平意愿
「放下武器」和「缴出武器」:象征投降,不符合协议的精神实质说辞。


BBC于1992年1月23日:新闻报道用词不当,在1993年2月1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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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会谈-回顾》

1986年开始,马共与台方,马共与大马当局分别接触和举行初级会谈。三方于普吉岛举行5论高级会谈,最终达至协议:
第一轮:1989年2月2日-4日 、 第二轮:1989年3月15日-17日 、 第三轮:1989年5月11日-13日 ;

第四论:1989年10月2日-3日 、 第五论:1989年11月2日-4日

和平协议协议后,马共解散其部队(人民军),成员中部分留居泰国4个和平村,另有300多人回返马来西亚。

马共与大马在泰国协调下举行三轮初级会谈:
第一轮:1988年5月在合艾 、 第二轮:1988年8月在槟城 、 第三轮:1988年10月在合艾



《马来亚共产党党史各时期简介》:

1.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马来亚社会
a.无产阶级产生
b.多元社会形成
c.农民抗英战争此起彼伏

2.马共成立及战前地下斗争时期(1930年4月─1941年12月)
a.建党初期─反帝反封
b.反法西斯统战及援华抗日

3.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12月─1945年8月)
a.星华义勇军
b.人民抗日军
c.抗日同盟会等

4.战后和平时期(1945年8月─1948年6月)
a.开展群众斗争
b.清除大内奸莱特

5.抗英民族解放战争时期(1946年6月─1957年8月)
a.紧急状态与新村
b.抗英民族解放军
c.华玲会谈与独立

6.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57年9月─1989年12月)
a.新方针、建设边区根据地、
b.军训班、突击队南下
c.反对叛党分裂
d.新形势、新策略、党军建设、
e.军民鱼水情

7.和平民主斗争时期(1989年12月《合艾和平协议》签署以后)

1 comment:

  1. 如果一个人带着仇恨的心,一辈子只能活在怨恨中;或许生活会因为衣食无缺而过的无忧无虑,但我可以肯定,那个人他在人生的尽头以后会有遗憾。
    我曾经通过友人接触过天主教,基督教,道教,回教和佛教如斯世界最多人信奉的宗教,没有很深的认知但对于我来说已经是足够。
    我在这些宗教教义中认识了一个我,也或许是世间许多人都知道但并非“能明而行”的道理。
    《宽恕与爱=就是人生的完美点》
    没有大爱的国土,只会有烽火四起的民间疾苦。
    没有宽恕的心,只会有无尽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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