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6, 2011

群英会(25):不是Hudud,是Politic

哎哟,这都是政治啦

2002年7月,回教党掌权的登嘉楼以28票赞成,3票不表态,1票缺席,三读通过具争议性的回教刑事法案。当时的州议会由28名回教党议员和4名巫统议员组成,不表态和缺席者皆是巫统议员。

同样的,18年前(1993年),回教党执政的吉兰丹州议会,也通过回教法,但迄今并未执行。



回教党推动回教法,就如巫统捍卫马来人利益,马华维护华族权益,国大党照顾印裔福利道理,主要在于彰显政党在的宗教事务/本身族群的正统性。

回教法或回教刑事法只实施在回教徒身上,非回教徒不受这套法律约束。在多元国情下,宗教,特别是回教已是成为政治的一部分。

回教法法能否具体落实,建立在两个关键的基础上,即立法和执法。回教党执政的丹登两州成功立法,说明门槛不高。惟,进入执法阶段前,却出现很大的“违宪”争议。





当年巫统指责登州回教刑事法违宪,因为联邦宪法阐明刑事案件是中央政府权限范围,只有国会才能通过刑事法,州议会没有这种权力。

回教党则反驳,联邦宪法也列明回教事务属州政府权限范围,州议会有权针对回教事务立法。联邦宪法第9目录阐明,处理刑事和公共秩序有关的食物是中央政府的权限;回教事务属于州政府权限。

问题来了,回教刑事法应该被视为“回教法”或“刑事法”?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联邦宪法没有绝对明确描述这点。

根据回教教义,刑事法(Hudud)是回教法的组成部分。虽然宪法以不同目录,分来中央和州政府的权限管辖范围,但没有特别针对回教刑事法作出明确和绝对归类,留下争议的灰色空间。



接着是执法环节。登州的情况是,就算成功立法(虽有争议),执法期间却面对困难。当年的登州总警长指示各警区主任不配合及不协助州政府推动回教刑事法,因为涉及罪案和保安事务乃中央权限。

尽管州议会通过法案,苏丹也御准和签署,但是法令是否抵触联邦宪法,有效与否,则交由法庭诠释和裁决。这是三权分立的概念,当时的州总警长不应自作聪明,擅自决定。



日前聂阿兹重提实行回教刑事法,的确让很多人费解。尤其是回教党刚于9月10日向全国各州干部讲解福利国概念,并发布首次曝光的《福利国文件》。

回教党主席哈迪阿旺在说,该党接受大马多元社会的事实,目前是推动福利国的黄金时候。

既然如此,为何还要聂老还要自掘陷阱,发表不讨的言论?难道他老糊涂,懵懂了?



行动党大选备战委员会文宣组组长丘光耀指出,聂老是回教党的最高精神领袖,他的某些言论是为了捍卫回教党的“党魂”,即“最高纲领”,或称党斗争的“终极目的”而讲的。
“这是为了激励其党员、干部、核心支持者所发表的观点,就如瑞典的社会民主党也会将马克思学说的某些理想(人得以高度解放的社会状态)当做是该党奋斗的目标之一,而党的理论家和高级领袖都会经常弘扬之。”

“但是选举到来时,没有人会祭出‘最高纲领’作为竞选宣言,更遑论要其他友党为其背书。”

“遗憾的是,聂老的谈话一旦被主流媒体放大,加上国阵蓄意的推波助澜,回教刑事法似乎就成为当前大马各族选民非要表态和取舍的唯一投票标准。”

经历1990、1995、1999、2004和2008年5届大选,月亮走过低潮和挫折,清楚明白回教与政治,回教与选民的关系,也巧妙的游走缝中。



政治生存是硬道理,回教党须评估得失,衡量厉害关系。该党不可能单独执政,它放眼参选60席,就算全胜也只占222席的27%。

回教法的争议是伪议题,无法带来有生产力的政治果实。相反地,转移社会对重大课题,如选举改革、废除过时法律和扩大民主空间的关注。

过去20年,回教除了是信仰之外,更是一种两刃政治工具,可以拉票,也能倒票。

我们必须撑开更大的民主天地,健全的民主政治懂得尊重和包容社会的多元性,接纳各族、宗教和文化的差异。

认清议题,理性问政,不受其他枝节影响,才能迈向有利竞争的两线制。

2 comments:

  1. why UMNO was ans is still trying to woo PAS to join BN??!! Str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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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两个原因:
    1.马来人大团结,搞个马来人大团结运动,将所有力量整合在一个屋檐下,方便调控
    2.政治语言,分化和离间民联。
    这个时候,不团结才是力量。团结是招摇过市的幌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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