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anuary 3, 2011

法理情,三难局面

雪州秘书的委任,兼顾法、理、情的三难?

雪兰莪州秘书的委任和处理方式,不仅引发民联与国阵的政治博弈,君主立宪的统治者苏丹沙拉夫丁也卷入其中,同时也挑起宪政危机。

根据雪州宪法,苏丹拥有委任州务大臣的权力(应遵守特定惯例),苏丹则根据大臣的劝告委任州行政议员。



一名退休的资深政府高管受询问时说:“州秘书、州财政和州法律顾问是当然的行政议员(ex-official),3人的委任应该与政治人物的行政议员一样,只是程序有别。”

“3名高级公务员(当然行政议员),与另10名政治领袖的行政议员,以及州务大臣组成州行政议会。州秘书是州内首号公务员,权限范围最大,牵动全州行政运作,一些时候被形容为‘实权大臣’。”

他认为,卡立的后知后觉导致事情一发不可收拾,后者应该知道现任州秘书拿督南里的任期将届满,为何不提早仅见苏丹,谘询殿下意见?

他说,事情发展至今已经超越政治斗争,牵涉苏丹和公共服务体制的操作。

这是三块不同课题,彼此却互相影响着对方。到底谁该为这场“委任谜团”负责?现阶段不容易说不出一个所以然。



首先须厘清谁拥有“推荐权”、“委任权”、州秘书该“如何宣誓”,以及苏丹的“角色”和“影响力”。

民联和雪州大臣丹斯里卡立的立场非常鲜明,认为州政府有“推荐权”(面试过程),中央政府应依据州政府的“推荐”进行“委任”。苏丹扮演“依据劝告行使职务”角色。

中央政府却持不同看法,政府首席秘书丹斯里西迪哈山委任拿督库斯林出任雪州秘书,引发这场“谜团”。

截至目前,国阵一和二号人物的正副首相未针对此事发表评论。就算发言,相信内容离不开支持库斯林的就职。若出现戏剧性变化则另当别论。



至于雪州皇室的观点则是,雪州宪法宪法并没注明在委任州秘书事情上,必须先咨询大臣或得到大臣同意。



雪州苏丹机要秘书拿督慕尼指出,委任州秘书是中央权限,西迪哈山有权委任适合人选,然后提呈予州统治者苏丹和谘询殿下的意见。

他说,政府首席秘书有权委任3个州政府的高级公务员、即州秘书、州财政和州法律顾问。他的论点明显与民联观点落差甚大。

惟,他点出关键和被忽略的两个重要日期,即大臣提呈的名单已迟了(12月17日),苏丹在12月10日已同意库斯林为新任州秘书。

换言之,卡立提呈的名单迟了7天。此时轻舟已过万重山,此事大局已定,难有显著的转身空隙。



民联议员刘永山曾援引1959年雪州政府体制法第52(1)条款强调,州秘书的任命是由与公共服务有关的相关单位决定。

他认为,州秘书不一定是由联邦公共服务局任命的,而是须由“与公共服务有关的委员会”,包括雪州公共服务委员会。只是,后者并没有在体制法中提及。

根据该法,州秘书、州财政、州法律顾问必须在大臣面前立誓,而非雪州苏丹。

林吉祥也指责西迪哈山,绕过谘询大臣的做法违反雪州宪法精神和条例,同时也指出州宪法没阐明苏丹必须先被告知有关委任或寻求殿下同意。

他强调,必须尊重惯例,必须谘询大臣和苏丹,以维护州宪法的庄严和有效执行雪州民选政府的委任。

他说,雪州宪法第55条款说明“苏丹依据劝告行使职务”,除非另有规定。



如今,球不在卡立或西迪哈山脚下,他们的“任务”已完成。或许卡立可进行其他政治动作,但真正一锤定音者是苏丹殿下。

苏丹早在12月10日已有决定,如今呈胶着状态,陷入法、理、情的三难。

该如何化解这场大马公共服务领域史上首次出现的窘境,非常极度各方的智慧和弹性能力。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